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24: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96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1号
国税函91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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