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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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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