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1号
全文有效
1998-02-16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请示》(税征发4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无明文规定可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故对上述纳税人在不依法纳税的情况下,不能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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