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42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铜国税发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42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1789593.17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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