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8: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7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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