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7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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