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4:4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5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5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51号
全文有效
1998.09.24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籍来华人员如何确定探亲费等问题的请示》(淮地税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二、对外籍人员每年的探亲次数,可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的规定,如不能提供,则按我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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