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25#废渣水泥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25#废渣水泥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25#废渣水泥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25号
全文有效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在求免征425#废渣水泥增值税的请示》(宣城税发14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在1999年10-12月份生产销售的425#废渣水泥(废渣掺兑量体积比在30%以上)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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