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0]1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叶集邮政、电信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叶集邮政、电信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叶集邮政、电信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66号
全文有效
2000-08-22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叶集电信局、邮政局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叶集列为改革发展试验区,其财政体制独立运作,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及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监控的原则,同意叶集区所设邮政、电信企业的地方各税,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至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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