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71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44号)悉。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氯化铵符合国家农用氯化铵行业标准,属于氮肥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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