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41:12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312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所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 (铜地税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三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原属铜陵县的西湖镇、大通镇,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已分别划入你市狮子山区和郊区,因此,属于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两镇辖区内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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