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5〕3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商贸企业提高开票限额是否提供公证合同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商贸企业提高开票限额是否提供公证合同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5〕3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商贸企业提高开票限额是否提供公证合同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5〕321号
全文有效
2005-11-03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型商贸企业提高开票限额是否提供公证合同的请示》(宿国税发〔2005〕53号)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可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因此,对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提高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批,可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公证合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