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29:5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6]1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1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181号
全文有效
2006.12.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发。请各地结合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6]166号)的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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