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7]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合肥手表厂核销死欠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合肥手表厂核销死欠的批复
皖国税函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合肥手表厂核销死欠的批复
皖国税函193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合肥手表厂死欠税款的请示》(合国税发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审核,合肥手表厂欠缴的所属期为2000-2002年度的增值税266838.37元和滞纳金、罚款361922.51元确认为死欠,予以核销。
特此批复。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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