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19:0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1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12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8日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请示》(亳国税发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85号)要求,要加强对该企业的征退税管理,切实防范偷骗税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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