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1:06: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53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皖地税函53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皖地税函536号
全文有效
2009.11.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各地市级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权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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