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6日
现就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4号)中第一条对“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2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4号备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备的《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4号)悉。经审查,为避免该文件第一条对“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核定,在执行中的误导(主要现行国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若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你局发文补充明确,并将新制定的文件按规定向省局备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校对:政策法规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