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40:33

[案例]130003518 外籍人士工资、薪金如何处理?


外籍人士工资、薪金如何处理?
[案例]130003518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的规定,探亲假路费是属职工福利费的内容,所以探亲假路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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