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49:21

[12366]140000457 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140000457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4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子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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