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14:33

浙江省人民政府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全文有效
1989-04-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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