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10:51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委[1996]3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委[1996]3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委[1996]3号
全文有效
1996-01-12
(十六)(2)对过去供销合作社为扶持农村商品生产而发放的扶持生产资金应收款和农产品预购定金借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以在税前予以核销;因税前核销而导致亏损或增加亏损的,亏损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实现利润中弥补。
(十七)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提取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在费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支农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十八)对供销合作社在网点结构调整中转让或拍卖闲置资产所得,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照顾,转让和拍卖所得主要用于处理历史包袱和服务性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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