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42:3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4]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省局将作进一步调研后予以确定。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农业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发现有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52号)的大宗农业产品,请于2004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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