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22:29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15号
全文有效
2006-06-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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