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15号
全文有效
2006-06-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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