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04:3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8]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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