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所〔2008〕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7号
全文有效
2008-02-0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请示》(浙信联〔2007〕7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税务处理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2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经省局审核后,向全省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附件),会同各市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区)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2007年度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分摊表
单位:元
地 区 费用分摊
杭州市 4153345.92
温州市 2865912.85
嘉兴市 1866582.56
绍兴市 2543878.91
金华市 2317113.34
台州市 2359256.83
湖州市 1375383.15
丽水市 1207204.36
舟山市 762090.73
衢州市 853476.42
宁波市 2385954.93
合计 226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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