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03:0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票证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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