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2日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39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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