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7 12:30:21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12]68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地税发6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等文件精神,经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白山市房地产开发、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市所有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由地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履行核定征收手续,按月征收。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5%,即征收率为3.7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3.2%,即征收率为3.3%;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即征收率2.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8%,即征收率为2%。
二、全市所有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99号)的相关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5%,即预征率为3.7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为13.2%,即预征率为3.3%;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即预征率为2.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为8%,即预征率为2%。房地产企业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完成结算,建筑企业每个建筑工程全部决算后,五个月内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自行汇算,对预缴税款有异议的,向地税局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
三、全市所有未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按征收率3.75%,其他县(市、区)征收率为3.3%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按征收率2.5%,其他县(市、区)征收率为2%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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