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2:00:1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发[2009]23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南地税发23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南地税发233号
全文有效
2009.11.1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16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23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变更登记表》逐户建立核查台帐备查,一户一档,并按税管员明确工作责任。
二、对股权转让金额较大,转让行为复杂,政策把握不准的,应组成集体审查小组,集体审核、把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核实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涉及个人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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