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函[2016]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桂地税函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桂地税函34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12日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审定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请示》(崇财报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制订的《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的换算办法》,由你们下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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