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6]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桂地税发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桂地税发118号
全文有效
2016-11-3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十七条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十七条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请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实施操作修订版)〉》(桂地税发70号)(以下简称《纳服规范》)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以下简称《征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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