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桂财税[2017]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桂财税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桂财税41号
全文有效
2017-8-16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调整,原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征的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变更为由国税部门代征,其他征收管理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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