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2.6.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金华市区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公布,现将有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明确如下:
1、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12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350元[(45013÷12)×3×12%)]。
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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