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0:1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1995]3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3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39号
全文有效
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0号《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通知》所列企业已经按规定税额缴纳的资源税,准予在1995年内进行抵交。抵交不完的,在年终一次退还给企业。
附件:《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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