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6]第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发第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发第3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5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在稽查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首先实行检查与审理两个程序的分离,以保证税务稽查工作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项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
2、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查补税在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
对稽查对象经初步检查判明具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填写《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表式附后),经县以上(含县)税务稽查分局局长批准后组织查处。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一"、"二"款案件,按照苏国税发378号文规定组织查处。
四、本通知从1996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2、《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