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08:58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2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25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鉴于去年我市行政区划作了调整,现明确对划归城区征管的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此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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