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1.凡是在我市(含五县)境内从事邮政电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按规定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其对外收取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苏省南京市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江苏省**县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印有用票人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凡使用、开具其他发票或者票据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理。
2.用票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含自印发票),发票联票头正中间套印的"发票监制章"的字样、形状、规格、印色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用票人申请领购"江苏省南京市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江苏省**县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各分局、县局应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领购发票的管理规定予以办理。用票人申请自印发票的,各分局、县局应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自印发票的管理规定予以办理。
4.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邮政电信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各分局、县局应认真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如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6.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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