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7]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9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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