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宁地税二发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宁地税二发4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范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高收入者管理的范围
高收入者是指年税金在1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演艺明星、运动员、书画家、建筑安装业承包人、私营业主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具有特殊技能的个人、自由职业者、外商投资企业董事和经理、外籍个人及其他高收入个人。
二、高收入者纳税申报管理方法
1.高收入者由主管地税机关指定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支付和个人收入平行双向申报纳税方式。
2.经税务机关指定必须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由地税机关核定其申报纳税期限。
3.自行申报纳税人,使用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作为其申报缴税的税务编码。
4.高收入者取得的各类所得,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双向平行申报。其已扣缴的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抵扣。
5.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高收入者纳税申报分为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按半年申报。凡是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申报的个人,应在每月月后15日内;按季申报的,在每季季后15日内;每半年申报一次的个人,在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6.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是指高收入个人工作单位的征管地税分局;两处以上任职的个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原则上以居住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纳税人选定主要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高收入者开展纳税检查
1.各分局、县局要把高收入者纳入正常稽管户进行管理,定期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有稽查处理报告。
2.充分利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做好交叉稽核工作,并将高收入个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范围。
四、对高收入者纳税基础资料的管理
各分局、县局要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对指定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个人的纳税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分户档案。
高收入者纳税基础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国籍、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外籍个人境外工资水平;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缴凭证;
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以及两种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
5.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对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分局、县局必须认真对待,充分调查本局范围内的高收入个人的基本状况,外籍个人必须全部建立纳税档案;其他高收入个人建档,各分局、县局一般不得少于100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扩大高收入个人建档的范围。凡被确定为高收入个人,各分局、县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同时对高收入个人要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和税法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纳税人其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各分局、县局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附件: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收入者经主管地税机关指定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其已扣缴的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抵扣。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元-职工每月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每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①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②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800×12-(每月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按月预征;其他各项所得按次计征。
2.按次计征的规定如下:
①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
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⑦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经税务机关指定必须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由地税机关核定其申报纳税期限。
4.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申报的个人,应在每月月后15日内;按季申报的,在每季季后15日内,每半年申报一次的个人,在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5.自行申报纳税人,使用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作为其申报缴税的税务编码。
6.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是指高收入个人工作单位的征管地税分局;两处以上任职的个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原则上以居住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纳税人指定一地申报纳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以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以暴力、威协方法不缴纳税款的,按抗税处理。
4.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在追缴纳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在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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