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0:57:3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7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7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43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7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