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我省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
(一)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二)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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