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0:51:3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11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1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1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6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在填开旧版税票时,“经济类型”栏应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不再填写原来的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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