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6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63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的规定,经会同省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
特此批复。
附件: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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