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6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省厅已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间、明确要求,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请各地于12月底前将学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学习贯彻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广泛开展宣传。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条文,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要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与宣传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典型结合起来,通过典型引路和实践示范,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障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研判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地学习《社会保险法》,准确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把握。领导干部、法制部门和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深入研究,做到精准掌握,运用自如。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抓紧完善政策措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省里将启动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在清理和废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如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施玉星、翟爽;联系电话:025—83338117、83276096;传真号码: 83338117;电子邮箱:shiyuxing@jshrss.gov.cn、zhaishuang@jshrss.gov.cn;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07、810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24。
附件:1.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