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9]28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8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8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9)067号《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任职单位缴纳的有关保险费,主要是指为本单位的利益而在保险公司缴纳的有关保险费,如为本单位的车辆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等,不包括单位为职工个人在保险公司投保而缴纳的保险费。
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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