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11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发2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学校期中、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教师的课时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与当期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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