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21:4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2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7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如何计价的请示》悉。 现批复如下:
如装璜费用并入房产原值且计提折旧的,应按规定一并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如装璜费用单独计价,作为递延资产处理,且不提折旧的,则不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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