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19:4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0]5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5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述“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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