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20年(女性满15年),退休时其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现将执行这一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可增发退休费至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一)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
(三)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退休时仍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公布前,已经退休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本人档案关于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实际记载,由原所在单位办理增发退休补助费报批手续。
三、专职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致残、因病经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本人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在其办理退休要手续时予以增发退休补助费。
四、增发退休补助费由原单位填写《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审批表》(附后),经县(市)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增发退休补助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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