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5:02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3]314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14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1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国税局、相城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审批,由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底前分两批逐级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需要报送的证明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饲料 免税 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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