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税务:上好新学期的第一课 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圆梦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8 10:11 编辑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更直观、易懂地了解税务风险,定西市税务局近日推出了《西西讲税法(税务风险篇)》系列课程,旨在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升级触犯刑法。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期—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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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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